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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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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数据电文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数据电文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按照规定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网上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网上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章 应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市交易中心应报告招标管理部门,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进入系统进行开标、评标(定标)的,宣布开标、评标(定标)无效、中止或终止,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管理部门代表监督和市交易中心代表见证下对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封存,恢复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视解决实际问题情况而定。
(一)因国际互联网中断、停电、网络入侵、不可抗力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因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系统或无法使用系统;
(三)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四)电子招投标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五)计算机病毒造成影响;
(六)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七)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终止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中止或终止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另行安排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项目,有关业绩、奖项等评审资料仍以原截标时间为准,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须出具书面说明,提请评委注意有关评标业绩仍以原截标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 评审或评标过程中如遇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评标专家应及时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中止、终止或结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将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记录下载打印成纸质文档存档。
第四章 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遗失数字证书或密码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由此造成不能及时办理招标申请备案、澄清、修改、答疑或不能及时参加投标、提出疑问、上传投标文件等后果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潜在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九条 为规范电子评标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填报,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的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编制与填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能有效读取视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一)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被他人冒用、盗用;
(二)使用他人数字证书或把数字证书借给他人使用的,依法按以他人名义投标处理;有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按串通投标处理;
(三)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导致不能正常登录网上招标投标系统参与投标;
(四)经计算机评标系统检测到投标人所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与其他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上传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其投标无效,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业绩、奖项、项目成员职称和资格审查的信息直接取自投标人在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诚信评价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库登记的信息,投标人应及时维护、更新企业信息库的信息,确保其有效性。因投标人未及时维护、更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诚信评价系统中的企业库信息,造成其业绩、奖项、项目成员职称等不被认可,或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二条 电子评标的项目,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纸质文件,投标人须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
文章来源:《电子设计工程》 网址: http://www.dzsjgc.cn/zonghexinwen/2022/0108/1622.html